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景三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戒毒偵字
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景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 度戒毒偵字第13、14、15、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 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062公 克)屬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出具之鑑定書附 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 字第227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 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6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 ,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 13、14、15、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顆粒1 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重0.1062公克)等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 年7 月6 日出具之鑑定書(見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卷第36頁 )1 紙在卷可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 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