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5號
ULDV,106,訴,175,20170620,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通賢
被   告 謝璧丞
      林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