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8號
NTDV,100,司拍,58,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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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林文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羅大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
     申領之電子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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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