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 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伍晉宏前因詐欺及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 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