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803號
TNEV,100,南簡,803,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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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03號
原   告 陳培中
      張夢麟
      林政君
      朱明泉
      王廷雄
      鄭榮仁
      洪宏明
      簡基憲
      李漢行
      郭建德
被   告 楊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並 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參照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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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