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493號
TNEV,100,南簡,493,2011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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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璟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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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