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曾若庭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9鄰新湖66號,有本 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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