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6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8 月1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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