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翁綺伸
被 告 蕭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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