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0號
抗 告 人 雲健雄
卓鳳嬌
上列抗告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7 月14日
99年度訴字第2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