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大明(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
件,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328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陸仟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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