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078號
TPBA,100,訴,1078,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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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陳志明
 蔣鍵衛
 張月錦
 王周阿貞
 周冠嫺
 黃劉菊
 張俊泉
 蔣中進
 蔡鏡
 王億聖
 劉碧霞
 莊汪秀月
 邱重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黃美靜
參 加 人 信義區吳興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
代 表 人 林進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義區吳興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區○○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 ○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籌備小組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 條規定向被告申請自行劃定為吳興街二 期整宅地區更新單元及申請核○○○區○○街二期整宅地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經被告以91年5 月6 日府都四字第09 100245400 號函核准。本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 市更新條例第15條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 條規定向被告申○○○區○○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立 案,經被告以91年10月21日府都四字第09108185700 號函核



准。本案依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由土地及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成更新團體擔任實施者〈○○○區○○ 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下稱「第三人」〉,並擬具擬 定臺北市○○區○○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 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提93年4 月2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 審議委員會第5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以93年6 月24日府 都新字第09314864502 號函核定實施。第三人賡續擬具變更 臺北市○○區○○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定 權利變換計畫案,於96年3 月30日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 提請98年3 月16日、98年4 月6 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第13、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以98年6 月16日府都 新字第09830588200 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實施,自98 年6 月17日起至98年7 月16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同時以 98年6 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88202 號函通知原告等及其 他相關權利關係人。原告以本案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主張本案應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8 條但書規定及本案違反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 一戶選配一戶原則為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 以台內訴字第1000076221號訴願決定關於訴願人李永清、蔣 興華部分之訴願不受理,其餘部分之訴願駁回,原告等仍表 不服,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認為本 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第三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張 國 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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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