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60號
上 訴 人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王快因99年度北簡字第19660 號返01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
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