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35號原 告 蔡慶亮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謝佩玲律師被 告 江輝亮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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