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9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王曉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美枝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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