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安
訴訟代理人 許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秀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委任許明山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