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37號
原 告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慶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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