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579號
原 告 李音
李志鈺
吳康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興間請求退還投資賸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
後變更擴張被告應給付退還合夥剩餘財產金額為柒拾貳萬叁仟柒
佰貳拾玖元(即24,123×3 =72,369),即為原告變更訴之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據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
,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
叁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