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棍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
,784元【計算式:《47.62 ㎡(A)+34.15 ㎡(B)+45.76
㎡(C)+37.03 ㎡(D)+41.09 ㎡(E)+37.66 ㎡(F)
+52.42 ㎡(G)+59.43 ㎡(H)+13.35 ㎡(I)+40.38
㎡(J)+74.26 ㎡(K)+64.97 ㎡(L)+87.33 ㎡(M)
》×16,654元=10,582,7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5,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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