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57號
原 告 濟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祥
訴訟代理人 許宗雄
被 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潘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具狀對被告答辯四狀所提已清償貨款部分表示意見,及提出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提出送達證明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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