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原 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訴訟代理人 游惠堂
被 告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訴訟代理人 藍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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