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8號
ULDV,106,補,108,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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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茂雄等人間因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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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