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0年度,131號
TPEV,100,北勞簡,131,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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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蘇旭陽
        游瑜惠
        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
叁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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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