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許麗美
陳炎成
曹瑞燕
訴訟代理人 曹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就許麗美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柒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就曹瑞燕部分為壹拾
壹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就陳炎成部分
為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上列原告皆未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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