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郭淑瓊
被 告 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靖瑩
訴訟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敬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部分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後更正為262,847 元,並於本院100年7月20日當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 1,246,581元,且經本院於100年7月20日當庭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3日內補繳裁判費,有本院100年度7月20日言詞辯論 筆錄在卷可參,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關於追加請求被告給付 983,734元 部分之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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