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他字,100年度,15號
TPEV,100,北他,15,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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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他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被告與原告蔣佩賢、劉彥君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蔣佩賢、劉彥君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10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後經本院100年度北勞簡字第 13號判決被告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蔣佩賢新臺幣( 下同)176,426元,應給付原告劉彥君65,933元確定,訴訟 費用應由被告紫著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三、原告蔣佩賢、劉彥君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如後附計算 書所載,共新臺幣2,650元,應即由被告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應向本院繳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計 2,6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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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