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8號
ULDV,106,補,108,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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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雄等人間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706,300元【計算式:2,475 ㎡×26,548元=65,706,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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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