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簡瓊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 年8 月3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027100 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瓊瑤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保險套壹拾貳枚及現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日晚間9時25分。(二)地點: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0號10樓之5。(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莊斐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保險套12枚、現金3,000 元可資佐證 。
三、扣案保險套12枚及現金3,000 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及因之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