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296號
TPEM,100,北秩,296,201108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9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宛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7月29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84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宛如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保險套貳枚及色情小廣告壹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100年7月20日14時0分。(二)地點: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2號11樓。(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泓璋之證述。
(三)扣案之3,000元、保險套2枚及色情小廣告1張可資佐證。三、扣案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 及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