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295號
TPEM,100,北秩,295,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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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9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游小鳳  女 3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8月1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95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小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7月26日晚上11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50號8樓之18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即男客范中韜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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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