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花蓮縣廢棄物回收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 )一百二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一元(異議之訴訴
訟標的六十六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確認之訴五十四萬五千九百零七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一
審裁判費五千四百六十元及二審裁判費八千一百九十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有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