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號
ULDV,106,補,106,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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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程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金泉程俊雄程森涼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65,405 元【計算式:193.71㎡×5,500 元=1,065,40
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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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