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志鈞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廖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小額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