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蕭永松
被 告 蔡易龍
莊玉如
劉淑娥
陳最
施如意
陳克瑞
游黛瑋
陳碧秀
謝采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易龍、莊玉如、劉淑娥、陳最、施如意、陳克
瑞、游黛瑋、陳碧秀、謝采芹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被告等人所占用原告土地之概略面
積約為若干平方公尺,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訴訟程序。玆暫依原告起訴狀
所稱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暫行核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