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41號
TCEV,100,中補,1441,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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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蕭永松
被   告 蔡易龍
      莊玉如
      劉淑娥
      陳最
      施如意
      陳克瑞
      游黛瑋
      陳碧秀
      謝采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易龍莊玉如劉淑娥陳最施如意、陳克
瑞、游黛瑋陳碧秀謝采芹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被告等人所占用原告土地之概略面
積約為若干平方公尺,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訴訟程序。玆暫依原告起訴狀
所稱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暫行核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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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