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38號
TCEV,100,中補,1438,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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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黃綉婷
原告與被告林春正間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林春正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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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