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洪明文
被 告 許志在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志在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