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吳碩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青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2,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