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366號
TCEV,100,中補,1366,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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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吳碩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青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2,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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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