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344號
TCEV,100,中補,1344,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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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顏羽晨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1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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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