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原告與被告柯蘊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9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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