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295號
TCEV,100,中補,1295,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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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鴻榮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2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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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