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9號
原 告 臺灣省漁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徐秀琴
彭家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佳慧
被 告 張守平
被 告 林寶山即佳濱企業社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