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寬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被 告 楊勝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添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690,900元(系爭房屋之拍賣價為4,690,9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原告僅繳納2,32
0元,尚欠4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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