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被上訴人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但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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