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號
ULDV,106,補,103,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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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楊張緩
      楊翎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安湄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楊水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等
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三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核定為:原告楊安湄新臺幣(下同)247,500 元;原告楊
張緩247,500 元;原告楊翎247,500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楊
安湄、楊張緩楊翎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2,650 元、2,650
元、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
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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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