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0年度,213號
TCEM,100,中秩,213,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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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1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洪儷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7月28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255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儷容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28日凌晨2時4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6路216號(崧湯汽車旅館905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李傳國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洪儷容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李傳國於警詢時之證言。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警 員鄭偉廷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1份、相片4幀附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裁處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



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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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