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勞簡字,99年度,5號
LTEV,99,羅勞簡,5,201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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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君甫
被    告 振年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湧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振年實業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振年實業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振年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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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