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 告 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鑿井工程行即廖根儀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6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