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5號
原 告 昇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美娥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黎英南(LE ANH NAM)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黎英南(LE ANH NAM)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4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