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王仲舟
訴訟代理人 藍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金龍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