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0年度,93號
LTEV,100,羅簡,93,201108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93號
原   告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被   告 廖根儀即東鑿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 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